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大家也都有这个认知。
也正是基于这个初浅的认知,不少公司设立关联公司,转移利润,或者公司与股东利益输送,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剧减。
那么,公司没钱还,怎么让股东和关联公司还钱?
最高院典型案列
最高院判决:协同教育公司股东田海风、肖艳娟、宋海平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
2、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3、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李腾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协同教育公司股东肖艳娟账户(大部分款项又汇入宋海平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协同教育公司账户),协同教育公司亦通过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账户向李腾偿还借款。
4、同时,协同教育公司的账户与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
5、协同教育公司、宋海平、肖艳娟申请再审称协同教育公司实际控制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账户,股东账户的资金属于公司资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
6、因此,原判决认定因协同教育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总结:
中小型企业在经营期间,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发放工资,支付各种款项的现象非常普遍,并且很容易被取证。
大家都认为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却不明白有很多例外情况,股东和关联公司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而且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这种股东和关联公司利益输送,财产混同,减损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很多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公平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