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管是公司日常经营的掌舵人员,对于公司能否正常存续,公司存续过程中经营方向、经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赋予了忠实义务以及勤勉尽职义务。
如果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或者勤勉尽职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简要阐述董监高协助原始股东抽逃出资后承担的连带责任。
【案情摘要】
A、B、C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甲,甲通过其担任三个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便利,协助A公司抽逃了对B公司的1439万元出资款。
A公司通过虚构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债务,将款项从B公司转入C公司,再从C公司转入D公司,用以偿还了A公司欠D公司的借款。在B公司为A公司抽逃出资而出具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甲签字同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虽然甲签署《资金使用申请单》的行为发生在款项已经转出之后,但仍代表甲对A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可和协助,甲对其控制的三个关联公司之间,故意实施的抽逃出资行为应是明知或应知的,并利用职务权限协助抽逃出资。
甲对通过其担任三个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故意虚构债务以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实施了协助的行为,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无力偿还公司债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甲作为公司高管,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