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紧密相关,还会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保障。而在经济生活中,因为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较常见,现在以案例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
案情摘要
1、张某与周某是夫妻,A公司成立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张某在A公司担任执行董事,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和联系人都是周某。
3、在张某和周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并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后来因为张某逾期未还清借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张某、周某以及A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但是,周某抗辩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周某只是A公司普通员工,是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
6、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财务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后有证据证明周某在A公司担任会计以及财务负责人,于是说明了周某在A公司参与了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判决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评析
1、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具备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如夫妻共同进行签字确认,或者是夫妻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及时追认。
2、二是债务是出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如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老人赡养费用、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生活用品的购买、医疗保健费用,以及家庭合理的娱乐文化消费等。
3、三是虽然债务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符合一些条件:一是债务用途是用于生产经营,二是夫妻共同经营,三是夫妻共享经营利润。其中,夫妻共同经营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有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和共同经营管理。夫妻共享经营利润是指经营的收益明确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管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会产生盈利结果。这些条件不一定都要同时满足,在满足第一个条件时,可结合第二个或第三个条件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