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高科技犯罪层出不穷,银行卡盗刷事件屡屡发生,在报警立案后,仍抓不到盗刷者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赔付,赔偿被盗金额。也就是说,银行卡被盗刷银行需赔偿。
【案情摘要】
1、2014年5月14日,张某从农行翠亨广场支行处申领一张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卡号为622849002800085××××。2014年4月16日、2015年5月17日,张某两次办理挂失,最后的新卡号为622849002800124××××。
2、2016年11月3日,张某的该银行卡被刷卡消费12万元、发生ATM取款交易3千元,同时产生手续费46元,该交易发生在香港。
3、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起诉农行翠亨广场支行,并要求农行翠亨广场支行赔偿123046元、诉讼费由农行翠亨广场支行负担。
【司法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农行翠亨广场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对张某借记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张某本人及银行卡均在天津的情况下,卡内资金在香港被刷卡消费、取现,应认定为被他人盗刷,农行翠亨广场支行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张某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减轻农行翠亨广场支行的赔偿责任,对此,农行翠亨广场支行应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银行卡在境外POS机以及ATM机上发生的交易行为系伪卡盗刷,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农行翠亨广场支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农行翠亨广场支行应对此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需赔偿。
1、张某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在法律上,两者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证储户交易安全的义务,储户亦具有保护密码不被他人知晓的注意义务,如双方违反各自应遵循的义务产生损害后果,各自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2、当储户的储蓄卡被伪造,而银行不能识别伪卡,致使储户账户资金被盗,则是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表现,银行应承担其与储户形成的储蓄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储户被盗刷的金额进行赔偿。
3、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果银行认为是储户泄露密码致使储蓄卡被盗刷,则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该前提是,当事人使用的是真实的储蓄卡,而非伪造卡。
4、总的来说,银行承担伪卡交易的风险,而密码泄露的风险,则需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裁量,进而确定各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