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63条的规定,如果股东证明不了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反过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是否要为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答案是要承担。我们以案例来简要解析。
案例1
1、深圳A科技公司2014年3月份成立,股东是刘某,持股100%,注册资金100万元。
2、A科技公司拖欠B材料公司货款50万元,B公司起诉A公司,并列明股东刘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庭审过程中,因为刘某提供不了与A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法院推定股东刘某与A公司财务混同,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于2016年7月生效。
案例2
1、深圳A科技公司2014年3月份成立,股东是刘某,持股100%,注册资金100万元。
2、刘某拖欠了同学谢某借款30万元,谢某起诉刘某,并列明深圳A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了2016年7月份的生效判决作为证据。
3、庭审过程中,因为刘某提供不了与A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法院推定股东刘某与A公司财务混同,A公司对唯一股东刘某拖欠谢某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要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1、公司设置唯一股东,是给自己带了个紧箍咒。最少也得设置2个股东。很轻易就能避免公司63条的规定的股东连带责任。
2、唯一股东,证明不了财产相互独立的话,公司和股东彼此之间,对彼此的债务都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互联连累,彼此都脱不了关系。
3、追债过程中,债权人和代理律师就要积极主张公司和唯一股东的连带责任,这样可以多一个责任人,为追回债权多一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