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因为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以自己的名义去帮别人借钱,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面签字,这个时候实际借钱的人不是我们,我们自己需要还款吗?如果我们能把真正借款人披露出来,并且没有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没有享受收益,那么我们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谁在借条等文书上签名,谁就得承担责任。下面让我们分享一个案例为大家解疑。
案例分析:
1、2013年9月2日,张某、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张某、李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以两个门面房做担保。借款期限为两年。
2、张某收到借款94万元后分别于2013年9月2日、9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4万元转给案外人王某。
3、张某、李某在还款30万元后就再也没有还钱给陈某。陈某无奈之下,选择以张某、李某为被告去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打官司。
4、张某、李某主张他们不是真正的借钱的人,只是代为借钱而已,应当由实际借钱人王某还钱。一审法院未支持他们的主张,判决名义借款人张某、李某共同承担向陈某还钱。
5、张某、李某不服,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6、张某、李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张某、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的观点:
1、在本案中,借条是张某、李某出具,表明借款主体是张某、李某,至于所借款项用途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
2、张某,李某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期间均未能证明其向陈某披露实际借款人为王某,陈某不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借条只能证明张某、李某与陈某之间成立借款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1、如果我们以自己的名义替别人去借钱,能把真正借款人披露出来,并且没有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没有享受收益,那么我们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谁在借条等文书上签名,谁就得承担责任。
2、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是谨慎,切勿碍于情面、关系等,随意以自己的名义替别人去借钱。
3、即便无奈之下,真的需要以我们的名义替第三人去借钱,我们应当审查第三人的还款能力,与出借人、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若第三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同时,我们也保存好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