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申请高院再审
时间:2022/1/17 10:35:46 来源: 作者: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执行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张晓伟,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4月4日。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04047359。住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东里2号楼3层2门301。联系方式:13701210903。
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昌梅,女,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1月22日。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01228181。住北京市海淀区燕语清园8号楼B座2403。联系方式:13717760394。
被申请人:江才,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2月12日。身份证号码:510215197202127139。住北京市海淀区当代城市家园9号楼1单元101室。联系方式:13522715549。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执复284号执行裁定,同时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执异1266号执行裁定。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江才偿还借款180000元;利息194400元。以借款180000元债务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利息。
3、被申请人杨昌梅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再审诉讼时效届满的责任,因申请人未有效收到三中院的执行裁定书而不应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京03执复284号执行裁定,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作出,但未向申请人有效送达。在2021年3月,被申请人江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申请人才知晓三中院的执行裁定和相应结果,但早已过了再审申请的最后期限。
二、北京三中院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做实质性审查,作出的执行裁定结论存在着颠覆性错误。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真正履行还款责任的前提下,提前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载有清偿35万欠款的收条,法院应对收条真实性和目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事实上在35万元的债务纠纷中,只有被申请人杨昌梅向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7万,剩余的18万欠款,被申请人江才未否认拖欠,且在2016年2月1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款18万的欠条。但北京三中院仅凭申请人出具的收条就裁定争议的35万欠款全部清偿,未对18万如何清偿并质证,从而执行裁定存在着原则性的错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对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江才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申请人对未清偿的18万供认不讳,且表示愿意分期偿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可以申请再审。综上,北京三中院执行裁定中认定的被执行人债务全部清偿的结果是完全错误的,再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执异1266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错误。
2016年2月1日,被申请人江才就未偿还的借欠款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此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的偿还期限兑现,申请人多次向其主张债权,其都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更是电话不接,申请人的微信被拉黑。无奈,申请人基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317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被告江才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晓伟三十五万元,被告杨昌梅对被告江才的上述五十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杨昌梅主张债务连带清偿权利并无不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应被告江才未履行清偿欠款责任裁定被执行人杨昌梅的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错误的裁定全部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再审法院应对上述裁定予以纠正。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1月16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