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贷款妻子需要还吗?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该借款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往往会影响到该债务能否顺利执行,因此成为了很多民间借贷案件的争议焦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有三:一是共债共签,二是事后追认;三是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共担,四是债权人证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所负。
在夫妻双方负债合意缺失且超越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难度较大,且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本文将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的分析,帮助作为债权人的您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
1、李某与邓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4日,王某与李某、云南XX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云南XX有限公司共同向王某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8月4日。
2、同日,王某与李某、云南XX有限公司还签订了《保证合同》,李某、云南XX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至借款本金利息清偿之日止。
3、王某于2013年6月4日、8月1日和11月4日向李某、云南XX有限公司共计转款6000万元。李某、云南XX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王某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借款6000万元。
4、王某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邓某、云南XX有限公司共同归还所欠王鹏借款本金及利息。
5、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某应否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经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由再审裁定,李某、邓某、云南XX有限公司共同对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借款人李某、云南XX有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2、案涉借款发生于李某和邓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云南XX有限公司由李某持股95%、邓某持股5%,该借款应当认定为用于李某、邓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3、借款发生后,邓某以其所持云南XX有限公司的股份为案涉借款办理了股权质押,应当认定邓某对于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事后予以了追认。故案涉借款属于邓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邓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虽然案涉借款有2000万元汇入李某账户、4000万元汇入云南XX有限公司账户,但是李某、云南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具了《还款确认书》。故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应当对全部借款600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5、邓某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上关于被担保债权数额为46025000元的记载,不能证明其担保的仅有汇入云南XX有限公司的4000万元债权。
6、故邓某应当对6000万元债权相应的欠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1、丈夫贷款妻子需要还吗?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最难的问题就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妻子就需要同丈夫一起偿还债务!本案中,涉及到“共同意思表示”和“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2、首先,债权人证明借贷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丈夫的借款妻子需要一起偿还。
3、其次,债权人证明双方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在借款时未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由夫妻共同签字,在借款偿还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寻找能够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借款人的配偶明知并同意该借款存在的证据,包括签订借款协议夫妻双方均在场的监控视频、资金的流水、通话及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及时保存证据。
4、提示:如果没有微信、短信等证据支持,可以根据未签字夫妻一方的行为判断其对该笔借款是否作出默示的意思表示,常见的有为借贷款项办理担保、资金转移到实际支配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