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吗?替人挂名做公司股东在实践中是常见的,挂名股东无需实际出资和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挂名股东并不是件“躺着赚钱”的美差事儿,当公司出现亏损、资不抵债时,如果存在有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等情形,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一、林某与可某、王某(可某之妻)、泰X公司、辽宁XX有限公司、沈阳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2016年1月30日,林某与可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2016年1月30日,林某、可某与XX公司签订担保协议。
二、判决后,林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春宝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泰X公司股东肖某、王某、马某、王某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运X公司、郭某、王秋某、毕某受让虚假出资和虚假增资;中X公司、赵某、张某、华X公司、中X公司受让未出资股权并未补足出资,上述出资、增资及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股权均存在股东虚假出资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进行等情况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泰X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经一审法院受理后,做出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人林某追加被申请人肖某、王东某、马某、王某、王秋某、毕某、郭某、赵某、张某、运X公司、中X公司、华X公司、中X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林某不服该裁定,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四、判决后,郭某、张某、赵某、王东某上诉提出系替人代持股份,不是实际股东,不应当承担股东责任。
五、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挂名股东是否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郭某、张某、赵某、王东某应对泰X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1、本案中几方上诉人主张是替人代持股份,并无真实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事实,鉴于上诉人无偿受让大额股权,可推定受让股权的上诉人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所持股权没有对应出资,否则其不可能在无须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受让如此大额的股权。
2、受让股权的上诉人既未支付股权对价,受让取得的股权又没有对应出资,其作为受让股东理应负有向公司出资的责任。
3、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4、据此,即使上诉人郭某、张某、赵某、王东某主张替人代持股份情况属实,其作为泰X公司登记股东,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应对被代持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责任。林某作为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登记股东主张权利。
【律师评析】
挂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完全由实际出资人控制,挂名股东不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不掌握事务所的实际情况;
2、如果实际控制者在事务所的设立过程中出资不到位即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以各种方式抽逃出资,则挂名股东可能承担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3、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挂名股东虽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却可能承担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一系列法律责任。造成权利和责任的分离。
4、在成为股名股东前一定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规避挂名股东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