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停盘,业主还需向银行偿还贷款吗?在房地产行业频频爆雷之下,憧憬中的新房,变成了烂尾楼。一套烂尾楼,几乎套牢一家人大半辈子的人生。或许您也正被烂尾楼的按揭贷款压的喘不过气来,看着家里的存款日益消减而住房之日遥遥无期。
但是,我们可以负责的告诉您,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打官司的,而且绝大多数法院的判决,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解除后,借款人无需对银行的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在楼盘烂尾后,购房人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免除自身的还贷义务。下文以案为引,帮助您通过合理维权渠道要求开发商退还本息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法院观点】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购房人不用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第一, 2019年4月23日,XX公司与侯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侯某购买XX公司开发的冬奥村一期X号楼X单元X层XXX号房屋,总价款557,398元,贷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第二,侯某应当于2019年4月23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67,398元,余款39万元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第三,2019年5月21日,侯某作为借款人、中国银行XX支行作为贷款人、XX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共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办理了39万元商业贷款。
第四,2020年9月,XX公司发出延期交付公告函,因资金链断裂,交房延期,具体时间待定。直至案件审理时XX公司仍未交付涉案商品房。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后,侯某与中国银行XX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部分无法实现,侯某在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同时请求解除其与中国银行XX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买到烂尾楼,贷款怎么办?
首先,烂尾楼停盘,业主解除贷款合同后不承担还款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具有联结关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解除后,房屋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购房者侯某不承担还款义务合法有据。
其次,业主无需返还房贷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变更,在购房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情况下,购房人自行停止供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后续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起诉甚至是强制执行。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不幸购买到烂尾楼,需要通过合理途径维权,贸然停贷是不可取的。购房人可经由法院判决,与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然后要求由开发商偿还银行按揭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