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欺诈手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在社会上,有利可图的地方就可能出现骗子。这些大忽悠动辄声称认识某某领导,或是和xx局有各种关系和人脉。其目的便是蒙蔽对方,展开行骗。在骗局揭穿后,骗子自然应得到法律的严惩,但其所在公司因欺诈行为得利,法律是否允许?
【案件简述】
1、刘某某以虚假理由骗取黄x公司信任,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黄x公司支付给然x中心1000万元股权转让金后,提出与刘某某共管1000万元,被刘某某拒绝,引起了黄x公司的怀疑。
2、后黄x公司了解到其身份作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朝阳公安分局确认,刘某某在为然x中心与黄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虚构身份和事实。
3、2007年4月18日,然x中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x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及滞纳金 9720万元。
4、同年10月30日,黄x公司对然x中心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然x中心返还其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4万元。
【裁决要旨】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以虚假身份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黄x公司的信任,签订了协议书,使然x中心从黄x公司获得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2、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应确定为可撤销合同。黄x公司依据该协议书向然x中心交付了定金 1000万元,属于受损害方,其有权在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请求侵害方然x中心返还定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
3、由于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然x中心已经收取黄x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当返还给黄x公司,并赔偿黄x公司损失。
【律师评析】
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欺诈手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公司占有,该法定代表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公司与受损害方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受损害方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受损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股权受让方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应调查股权转让方的公司经营状况、公司信誉状况、转让方主体信息、股东出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在进行股权转让移交时,股权受让方应谨慎处理各项移交事项,对移交事项准确记载,签署确认并保留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