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而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允许继承人放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财产权益,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有继承人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巨额债务或者为避免与其他继承人发生纠纷等诸多原因而选择放弃继承。但如果继承人自身背负债务,并且放弃继承财产将会危及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否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呢?
【基本案情】
1、因邓某江向张某琼借款7万元未还,张某琼遂于2004年诉讼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诉请返还借款。2004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邓某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张某琼借款本金7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1月,张某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邓晓江无力偿还,故该笔款项未能执行。
2、邓某江、邓某克、邓某利均系王某珍与邓某的子女。王某珍与邓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邓某的名义购得住房一套,以王某珍的名义购得住房一套。2006年9月5日,邓某因病死亡。2006年12月13日,邓某江、邓某克、邓某利等6位继承人在成都蜀都公证处办理邓某的遗产继承公证。
3、邓某江放弃继承邓某的遗产,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明确王某珍与邓某所购两套房屋属邓某遗产部分分别由邓某克、邓某利继承。王某珍将上述两套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别赠与了邓某克、邓某利。
4、张某琼遂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邓某江放弃继承两套诉争房屋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判令第三人邓某克、邓某利返还邓某江放弃继承的遗产。
【裁决要旨】
1、邓某江欠张某琼借款7万元未还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且其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邓某江应履行该生效判决。
2、2006年9月5日,邓某江的父亲邓某去世,死时并无遗嘱,邓某江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对邓某遗产享有继承的份额。
3、邓某江在明知其尚欠张某琼借款7万元未还的情况下,放弃继承邓某遗产导致其履行债务不能,客观上对张康琼的债权造成损害,故张某琼要求确认邓某江放弃继承两套房屋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支持。
4、邓某江对邓某遗产继承的份额为1/6。对上述两套房屋每套其能继承的份额为1/12。张某琼要求第三人邓某克、邓某利返还邓某江放弃继承的遗产,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但因邓某江对上述两套房屋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故对邓晓江在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份额予以明确。
【律师评析】
为逃避债务而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1、继承权的取得固然与债务人的个人身份有紧密联系,但继承一旦发生,则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相继产生,放弃继承就体现为一种财产处分关系。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那么债权人可对此行使撤销权。
2、如果法院已经就有权继承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而有权继承人在生效判决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执行判决,并且为逃避债务选择放弃继承,那么将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