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唯一的住房能否法拍?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拖延执行等“软对抗”手段一直是一些“老赖”的惯用伎俩,“老赖”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许多“老赖”以此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那么,“老赖”名下若存在唯一住房,究竟可否执行?
【基本案情】
1、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冮某凡与湖南xx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松、王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案争房屋。
2、该案经本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文第三项判令王某霞对何某松偿还借款本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等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湖南xx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xx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争房屋进行评估,估价为79.61万元。
5、由于被执行人王某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拍卖案争房屋。
6、2019年5月13日,本院前往案争房屋实地查看现状,查明该房屋由王某霞出租给四人居住,王某霞及家人并未居住在此。
7、王某霞异议称,案争房屋系婚前由其购买,同时该房屋为唯一住房,请求法院不要拍卖案争房屋。
【裁决要旨】
王某霞以涉案住房系其唯一住房主张不得拍卖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且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并未确认王某霞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清偿其与何某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涉案共同债务。因此涉案房屋即使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亦不影响拍卖。故驳回王某霞的异议申请。
【律师评析】
“老赖”名下唯一的住房能否法拍?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老赖唯一房产满足以下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以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的;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妨碍执行、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房屋太奢侈豪华,超过生活所需的标准的。
3、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首先根据房屋的基本状况、房屋的使用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能力判断该“唯一住房”是否为“生活所必需住房”。
4、如若存在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存在面积大小、房间数量等超出了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或者被用于出租经营使用;被执行人的有固定的高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有其它住房等情况,则该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则不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