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抵押担保能否实现抵押权
对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抵押担保能否实现抵押权
在民间借贷中涉及到抵押问题,抵押物一般都集中在不动产一类上,也就牵连出抵押物所有权的问题。当抵押物不仅仅属于一个人的时候,共同拥有抵押物的所有人是不是都可以自己善做主张,以此作抵押进行贷款等行为呢?这种没有经过共有权人允许和认可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这种情况下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深圳清债公司解答:针对这样的问题,首先我们还是要先了解共有权的概念。如大家生活中所理解的一样,例如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作为房主,那么这两个人对房屋具有共有权。在法律上则要将共有权区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对财产的共同拥有,一个是对财产的份额分配比例拥有。
然后,我们来看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人是财产共有权中的什么类型,如果是共同共有那么进行处理财产等情形的时候要经得另一方的同意。按照比例份额区分的共有权则要按照约定来确定处分自己应该处分的部分,没有约定按照法律一人一半,无可厚非。
案例拷贝:广州的李某借款做生意,以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借款人借得贷款。随后无力偿还,债权人想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李某妻子撒泼耍赖,认为这个房子自己是共有权人,不能任由李某一人处置,并且抵押自己毫不知情。
问题剖析:其实很简单,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在出借人借出款项的时候就要针对抵押问题向抵押物共有人另一方的追认,否则无效。以案例中情形,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写着一人姓名的房产其本人有处置权,并且即使属于夫妻共有,也属于善意行为,因为有理由相信夫妻之间具有代理权,抵押有效。详见可参考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