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因为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其往往对建设单位资质具有较高的要求。从工程设计、施工测量、工程建造、质量控制等方面都要求各工程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就会影响合同效力,难以取得合同约定对价。没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合同无效难以要回全部合同款。
【案情摘要】
1、2017年8月,A公司作为委托方与B公司承接方签订《设计咨询合同》,A公司委托B公司承担本工程项目商业建筑动线规划整改、建筑外立面、商业景观及外观灯光设计之咨询作业(不含设计院图签作业)
2、B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咨询,企业咨询管理(除经纪),市场管理策划,建筑材料销售。
3、合同约定总设计咨询费为200万元,分段付费。合同签订后,两公司进行了多次讨论。2017年9月,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40万元发票。
4、2017年11月,A公司以政府职能部门对B公司提供的项目改造方案提案不能通过为由解除合同。B公司主张其完成了部分设计咨询工作,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款项即8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司法观点】
1、涉诉合同虽然名为《设计咨询合同》,但该合同不仅涉及设计咨询内容,还涉及建筑动线整改设计、商业景观设计等商业建筑工程设计。
2、B公司作为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故原告B公司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应为无效。
3、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知B公司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仍签订合同,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B公司完成部分咨询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以A公司支付B公司10万元设计咨询费为宜。
【律师评析】
1、合同效力不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而是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从双方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双方合同履行行为看,合同应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范畴,在设计方并无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商业建筑整改设计、商业景观设计等属于建设工程,而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合同。
3、虽然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为履行合同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设计的方案已经过被告确认,亦无法证明其完成总体工作量的比重。故法院仅酌情判决支付10万元设计咨询费,仅占合同约定设计咨询费的二十分之一。
4、无论是委托方或是承接方在签订建工类合同时均应咨询专业律师,把控对方资质的同时,注意明确合同条款中概念、阶段款项、阶段交接资料、工作联系函设计等问题,以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