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擅自以个人名义借贷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借款人对外借款,借款时通过夫妻另一方的账户接收款项,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1、2020年10月丈夫黄某以开饭店为由向好友曹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21年10月前偿还债务。
2、曹某同意,并通过黄某提供的其妻子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接收转账款20万元。
3、2021年7月黄某和李某离婚。10月借款到期后,黄某并未偿还债务。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和李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且已离婚,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成立的;且该借款的实际用途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债务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以认定夫妻另一方对借款是知情并实际参与。
5、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1、如果夫妻一方并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证据证明对于借款一事并不知情的,则该笔借款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则不能向夫妻另一方主张还款义务。
2、如果夫妻一方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并经过配偶一方银行账户接收借款,或者转账还款的,视为对借款事实知情。依据责权利统一的规则,夫妻双方应该负连带清偿责任。
3、一句话概括,借款时通过夫妻另一方的账户接收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起连带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