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恒大珑庭项目业主强制停贷告知书发出后,包括武汉、长沙、南昌、郑州在内的多个城市的烂尾楼盘业主也纷纷采取集体停贷反制措施。
在楼盘长期烂尾、开发商无力复工,且银行未将购房者的按揭贷款划入监管账户的情况下,业主是否有权停止向银行偿还贷款?
下文以案为引,帮助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房贷款问题。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5日,黄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及第三人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请贷款82万元用于购房,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
合同签订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将贷款支付至XX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75×××13的账户中。
经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发放的按揭款2774万元,未按规定流入楼盘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黄某是否应依约向招行XX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要旨】
招行XX分行在知晓商品房按揭款专款专用要求、XX公司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违规发放贷款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贷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并出具与实际付款行为不符的具结书,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黄某起诉之日起至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招行XX分行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律师后语】
购房贷款没进监管账户,业主有权不还贷!
银行作为专业的银行金融机构,对于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非专用账户的风险是应当知晓的。
但是,银行并未在缔约之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购房者履行告知义务,这种行为是导致涉案房地产工程“烂尾”间接原因,故银行应当向购房者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从起诉之日起至涉案“烂尾楼”能够建成并交付之前,购房者有权停止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