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在转移给公司之后就转化为公司财产,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抽逃出资,则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利。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那么,大股东抽逃出资,小股东怎么办?
【案情摘要】
1、XX公司系自然人股东苏某某、孙某某、胡某某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其中苏某某出资60万元,孙某某出资20万元,胡某某出资20万元。
2、2004年10月16日,XX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变更为5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00万元由股东胡某某全部认缴。
3、关于胡某某增资4000万元的有关情况是:2004年10月18日河南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04年10月18日,XX公司已收到股东胡某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
4、2004年10月17日至10月30日XX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XX支行商城路分理处人民币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显示:2004年10月18日该账户转入4000万元,2004年10月19日该账户转出4000万元。没有证据表明XX公司实际使用了该项资金。
5、原告汤某诉称,该次增资过程中,胡某某虚假增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胡某某在XX公司不享有4000万元人民币股权。
【裁判要旨】
1、从XX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XX支行商城路分理处人民币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可以看出:该4000万元于2004年10月18日转入,于2004年10月19日转出。即该4000万元仅是用于验资,验资后即从公司账户转出,并未用于公司经营。
2、公司成立后,胡某某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应认定为胡某某抽逃出资。判决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对XX公司4000万元人民币的增资义务。
【律师评析】
大股东抽逃出资,小股东怎么办?
1、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如公司为大股东所控制而无所作为或坐享其成,那么,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相应股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