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法律有必要对这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予以特别规制。那么,大股东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案情摘要】
1、2016年4月15日,大XX公司向韩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大XX公司同时受让韩某某和冯某各自持有的江XX公司50%股权,江XX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大XX公司持有。
2、关于转让股权一事,未经股东会通过,是由大XX公司的三大股东,即冯某、韩某某、崇XX(天津)合伙企业一起开会研究决定。
3、韩某某或大XX公司均未能提交韩某某与大XX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大XX公司受让股权时江XX公司的信息、资料或核查报告等材料。
【裁判要旨】
1、本案中,韩某某与大XX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韩某某个人独资企业卓X工作室与大XX公司签订的协议,均系韩某某与大XX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韩某某需举证证明该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2、韩某某承认上述两项交易均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未举证证明曾就该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主张曾跟公司股东进行了沟通,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公平标准,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后语】
大股东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
1、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控股股东实施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并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开始交易及终止交易均未经股东会同意,且在客观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