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损害我的利益,如何救济?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形时有发生。为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确保债权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呢?
【基本案情】
1、2014年8月2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伟归还欠款1077.82万元以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张文伟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47,100元。上述判决的内容,黄某锋的诉讼代理人通过电话向黄建锋进行告知,黄建锋未上诉。
2、2014年10月9日,前述案件被立案执行。2014年10月1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黄某锋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4年10月14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锋、常州博x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武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x混凝土搅拌分公司、常州市武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2016年7月8日,黄某锋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在黄某锋司法拘留期间询问其资产情况,黄建锋称无财产。
4、另查明,2012年3月7日,被告人黄某锋与江某托、张某、郭某清成立了界首市三宝x达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江某托占股30%、黄某锋占股25%,张某占股25%,郭某清占股20%。
5、2014年10月,张某将其25%的股权转让给高某军,郭某清将其20%的股权转让给高某军。因股东江某托与第三人许某惠之间的纠纷,界首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江某托在公司的股权,并委托安徽欣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江文托持有的30%股权价值为零元。
6、2015年4月29日,江某托、许某惠、黄某锋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许某惠同意江某托将其名下的界首市三宝博x建材有限公司的30%股权作价 70万元转让给黄某锋,约定股权转让款70万元由黄某锋直接支付给许某惠。
7、2015年5月12日,黄某锋将自己名下5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女婿郑某。2016年3月17日,高某军将其名下45%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价值为540万元)转让给赵某超;同日,郑某名下15%的股权亦变更登记至赵某超名下。其后,郑某名下的另40%股份无偿转让给周某平(系黄某锋表哥)。
【裁决要旨】
1、虽然在江某托与许某惠合伙协议纠纷中鉴定机关曾出具过江某托持有的界首市三宝博x建材有限公司30%股权价值为零的鉴定意见,但该公司在成立后直至案发前均在正常经营,经营期间股东多次变更,股权转让时均有书面协议约定股权价值,且根据公司股权的市场交易记录,应认定该公司的股权具有一定的价值,不能仅以前述鉴定意见简单地认定该股权价值小。
2、被告人黄某锋作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无偿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并至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判决被告人黄某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评析】
1、股权是公民所有的重要财产形式之一,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如果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且受让股权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对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也可以参加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本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获得生效判决后,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股权返还。
2、在法院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财产纠纷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对该生效判决知晓,仍无偿转让其名下股权并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该股权转让行为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则属于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