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了,公司账上却没钱,执行法官查了一圈只留下一句"终结本次执行"。很多债权人这时候才想到:公司股东当初认缴几个亿,一分钱没实缴,能不能直接告股东,让他掏钱还债?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再审裁定,给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案情很简单:欠债多年,股东一元"甩锅" 某甲公司赢了某乙公司,却执行不到钱。追查发现,某乙公司前股东任某认缴出资1500万元,一直没实缴。更关键的是,在公司债务已经产生、迟迟还不上时,她以1元的低价把股权转让了出去——想就此撇清关系。 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她在1500万元认缴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任某不服,搬出了"诉讼时效"这张牌:债务都拖了这么多年,你们现在才来告我,早过时效了! 2026年10月9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她的再审申请。
高院说理,说透了三层意思
第一,债权人告股东要求补出资,本质上是在替公司"催"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法律上叫"代位"。

第二,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约束。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写得很清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道理不难懂:资本是公司对全体债权人的"底仓",若股东拖几年就能赖掉出资,等于纵容空壳公司坑债权人。
第三,所以债权人起诉的依据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属于法定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拖得再久,照样能告。
这个案子还有个亮点:任某转股时债务早已产生,却以1元的明显不合理价格甩卖股权,法院认定这是典型的"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具有逃债意图——股权转了也别想跑,老股东照样要在认缴范围内兜底。
给债权人的三点提示
一、股东没实缴,别怕"拖太久"。只要出资义务没履行,起诉股东补出资就没有时效障碍,执行不到钱的"陈年老案"完全可以翻出来重新布局。
二、盯住"低价转股"的股东。债务形成后,尤其是执行不到钱之后,以极低价格、甚至无偿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受让人都可能被追责。
三、注意一个前提:这类路径通常针对出资期限已届满或加速到期的股东。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动手前建议先让专业执行律师做股东穿透调查,把出资情况、转股时间和价格摸清楚,再精准出击。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