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判决书上的被执行人是一壳空公司。这时股东站出来说:“公司的钱都是我垫的,我早就出资到位了。”转账确实转了,但转进的是他自己的个人账户,一个字的备注都没有,出了事才拿出一份单方委托做的验资报告。这套操作,在浙江高院栽了。
一、案情解析
一审二审都信了股东,浙江高院再审改判,浙江高院(2026)浙民再94号案件里,泛某服饰公司2021年5月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周某认缴51万元、方甲认缴49万元,出资期限至2039年底。雅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判决泛某公司支付货款92万元,执行穷尽措施无财产而终本,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无人申请破产。
周某抗辩:他与实际出资人方乙约定共同投入120万元经营,钱大多进了周某个人账户,后来他向公司对公账户转了51万元,出资早已履行。他拿出股东内部《结算协议》、垫付款纠纷的生效判决、涉诉后单方委托的验资报告,以及企业年报自行填报的实缴公示。
一审、二审都采信了这套说法,驳回了债权人。浙江高院再审却撤销原判:周某、方甲分别在未出资的51万元、49万元范围内,对92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翻了?
垫资和出资,是两码事垫资是“我借给公司的钱”,公司要还;出资是“我交给公司的本钱”,不用还,是用来对公司债务兜底的。把垫资说成出资,等于两头占:公司好时钱算借款,公司垮了钱算实缴。
二、法院看的是三样:钱有没有进公司对公账户、有没有写明出资、公司账上怎么记。再审裁判思路有几层。
其一,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现行2023年修订《公司法》为第四十九条,2024年7月1日施行),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对公账户,且须有出资合意,不能凭资金流向推定。周某转账没有任何“投资款、出资款”备注,资金又长期在个人账户公私混同,性质无法区分。

其二,《结算协议》和垫付款判决只约束股东内部,经营垫资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其三,事后单方验资报告加年报自行填报的实缴信息,没有完整原始凭证、账簿、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和股东会确认,不足以证明出资到位。
其四,关于加速到期,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公司终本且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消灭(新《公司法》第54条已放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即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补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第13条第2款。
其五、还有代持这一层。方甲是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案外人方乙,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工商登记写着你是股东,债权人就有权找你;你和实际出资人的约定只管你们内部,“代持”的锅你先背,担责后可依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还要提醒:不写备注、个人账户走账、事后补验资报告这类操作,即便一时得逞,再审改判担责只是民事层面;虚假陈述、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拒执罪、虚假诉讼罪。
三、债权人的操作清单,给同类困境中的债权人四点建议。
第一,起诉时不要只盯着公司,把未实缴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后续执行股东财产做准备。
第二,盯住转账备注与对公账户:股东的款项是进了对公账户并注明出资,还是长期留在个人账户公私混同,这是认定关键。
第三,看穿“结算协议+事后验资+年报公示”三板斧,这些证据只约束股东内部或属自行填报,要求对方拿出原始凭证和账簿。第四,显名股东跑不掉,即便存在代持,先向登记股东主张,实际出资人可另行追偿。
第四,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也可申请破产触发出资加速到期。必要时可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核查公司账簿与资金流向,为执行股东财产固定证据。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