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了一遍:公司账户余额不到两万元,名下没有车房,案件终本。不少债权人以为钱打了水漂。可如果回头看看这家公司平时怎么做生意,往往会发现另一番景象:客户货款打进老板的个人银行卡,收款码收的钱进了股东口袋,公司账上常年空空,老板名下却多了车、房。这时候,破局的方向多半不在公司,而在股东个人。
财产混同的“认定清单”:不是一笔转账,而是一组行为,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算“滥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形态就是财产混同。《九民纪要》第十条明确: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要提醒的是,单笔大额转账未必构成混同。真正容易被法院认定的,是一组行为特征的层层叠加:
其一,收入不入公账,公司营业收入长期、多笔地进入股东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
其二,不做财务记载,账上查不到痕迹,甚至公司与股东账簿不分;
其三,资金往来无正当依据,拿钱没有借款手续、分红决议,也从不归还;
其四,公司的钱花在个人身上,买车、买房、还个人债务。四个特征凑齐,法院就很容易得出结论:公司已经没有独立财产,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
一个教科书式案例:
1.24亿公司收入进了股东个人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5号给出的就是一份标准画像。昆明某纸业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三名股东分别持股80%、10%、10%。法院查明:股东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应收资金共计1.24亿余元,不作财务记载;
属于公司财产的9套房产,市值890余万元,被记载于股东及其配偶名下,由股东无偿占有;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案发后公司全面停产,对公账户余额仅1.8万余元,而公司所负债务合计1094万余元,远超注册资本。

该公司因偷排废水构成污染环境罪,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刑初752号判决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对公司财产无偿占有,构成人格高度混同,三名股东对公司所负的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行为发生于当时《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项下,该条已被2023年修订的第二十三条吸收。 这个案子虽因污染环境而发,法院认定股东连带用的尺子,与普通商业债权人是同一套。要特别注意后果的烈度:一旦人格被否认,股东承担的不是补足转移的那一部分,而是对公司的债务连带清偿——不限于混同期间产生的债务。
有限责任被整体击穿,公司欠的每一分钱,股东都要一起还。这与仅转移一笔款项、在转移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的情形,责任范围完全不同。
债权人的取证路线:把股东的钱和公司的账对起来 作为债权人,可以沿三条路线收集证据。
第一步,查资金流向:申请调查令,调取股东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流水,与公司对公账户流水、纳税申报记录、财务账册逐笔比对,看收入是入公账,还是长期沉淀在股东个人账户。
第二步,抓两个特征:一看收入是否不入账、无财务记载;二看公司资金是否被股东买车买房、偿还个人债务,转账有无依据、有无归还。
第三步,顺藤摸瓜:留意股东及其配偶、亲属名下在经营期间新增的车产、房产,那往往就是公司财产被改道后的去向。线索提交法院核实,就是起诉股东主张连带的弹药。
顺带说明:一人有限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拿不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据自证财产独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法院即认定其担责。
最后:给债权人也给经营者 最后把另一面说透:经营者用个人账户收款不入账,一旦被认定财产混同,公司所负的每一笔债务都可能要你个人连带给付;收款不入账还可能涉及偷逃税款等行政责任;若在公司败诉进入执行后仍以个人账户收款、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