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去执行,公司账上没钱;登记的股东是个挂名的,拍板的老板根本找不到。这笔账要在实体诉讼里另案追——执行程序里追加不了他。实体上可用的工具,主要两条。
一、法条上只写了股东,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的主体只写了“股东”,通篇没有“实际控制人”五个字。那法院凭什么判幕后老板担责?靠的不是照条文念,而是类推适用,条文没写,道理一样,参照着用。判决书用的词是“参照”“类推适用”,不是“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这不是法律明文,是逐案认定,各地法院把握不一。
二、类推适用:把他当股东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则公开案例。

装饰公司 2007 年设立,唐某山持股 100%。2016 年他把股权无偿转给弟弟唐某忠,自己卸任法定代表人;几经转让,2018 年 5 月公司又成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换成唐某忠,但唐某忠不管事,唐某山仍是实际控制人。
2017 至 2019 年,唐某山多次签字,让发包方把工程款付到第三人林某账户,林某收款后向他转入 300 万余元,部分用于个人消费。2018 年 1 月,公司因欠建材公司货款被判付 437 万余元及违约金,强制执行未获清偿。
法院认定:唐某忠只是名义股东,公司收工程款这类重要事项多附唐某山签字;他在公司已被强制执行时借他人账户转移应收账款,属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过度不当支配,致公司丧失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债权人执行不能,故类推适用当时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令连带。
唐某山上诉未预交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生效。
三、更省力的一条:一人公司举证倒置如果欠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还有一条更省力的路:你不用证明“他滥用了公司”,直接主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叫举证责任倒置:不用你举证,要他证明自己清白,证明不了就连带。这个案子还有一层:装饰公司当时是一人公司,法院把唐某山当作实质股东,他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依当时一人公司条款同样连带。
注意,这是按实质股东对待,不等于实际控制人一律由对方举证。四、规则正在变,但现在还不能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25 年 9 月 30 日发布,至今仍是征求意见稿,不是生效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起诉或裁判的依据。
其第五条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公司”给了两种方案:一是参照第一款让实际控制人担连带;二是靠股权控制的参照第一款,其他方式控制的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走“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给的是赔偿,不是对公司债务的连带。
作者:李阅桐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el/v:13823378813),业务领域:债务诉讼+精通执行、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破产清算、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